安徽省中小企业投资协会

协会章程 ASIA

安徽省中小企业投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中小企业投资协会,英文译名:Anhui SME Invest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S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是由安徽地区从事中小企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及与中小企业投资相关金融机构、学术研究机构,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和行业道德风尚;团结从事中小企业投资活动的机构和个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增进行业内外部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安徽中小企业投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工作,研究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要求,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支持,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建议;

(三)牵线搭桥,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展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对接活动,扩大省内、国内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投资交易的协调服务,提供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竭尽所能为会员单位提供所需服务;

(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开展行业发展所需的各类技能、知识的培训;

(六)收集整理行业发展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开办网站,办好会刊;

(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积极吸收新会员,增强协会凝聚力,扩大协会影响力;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申请加入;

(三)本协会的会员应在中小企业投资行业及本协会章程涵盖的其它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单位会员包括中小企业投资机构、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在中小企业投资领域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法律、会计、审计、金融、担保、证券、咨询机构和培训、研究机构;

2、个人会员是热心支持中小企业投资行业及行业内有造诣的专家、学者等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议或通讯方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出席本协会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本协会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协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